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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确定工作实施方案
耒阳房产网 www.880734.com 更新:2018-01-14 来源:耒阳党政门户

耒阳市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确定工作
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2017起实施精准危改,重点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对象危房实施改造,同时兼顾其他贫困户危房的改造。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的农户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其他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可根据当地计划任务情况,分期分批逐步予以解决。

(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确定工作要公平公正、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通过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方式,全过程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农户自愿、政府帮扶。要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引导他们自力更生改善居住条件。对确实难以自主解决住房困难的4类重点对象及其他贫困户,政府按照危房改造政策予以帮扶,确保全市农村居民最基本的安全住房问题得到根本解决。

(四)科学引导、因地制宜。要认真分析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危房等级状况和补助对象实际经济能力,科学确定建设方式,认真进行成本分析,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鼓励农户优先采用整治加固技术。

二、补助对象

(一)补助对象范围

1、建档立卡贫困户。是指生活比较贫困,纳入扶贫办或住建部门贫困户统计在册的农户。

2、分散供养五保户。是指未进敬老院安置、仍在农村分散居住的五保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原则上只安排无房或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

3、低保户。是指生活比较贫困,享受了国家低保政策,由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书的农户。

4、贫困残疾人家庭。是指家庭生活比较贫困,并由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书的农户。

5、其他贫困户。是指经济上比较拮据,收入在当地贫困线标准以下的困难农户。

以上5类对象,凡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必须为按照住建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住户或无房户。危房改造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对C级危房实施修缮改造,D级危房实施拆除重建,无房户择地新建;其中无房户必须认真核实是否确实没有自己的住房、长期租住集体房屋或私房。

(二)补助对象申请条件

1、农村危房改造以户为单位,由农户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居住,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或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租住集体房屋或私房3年以上。

(2)属于扶贫办、民政、残联或住建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及其他贫困户任意一种类型并已进入国家危房改造信息系统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能列为补助对象:

1、在本村另有其他安全住房或在外地(县城、集镇)已有永久性居住住房的。

2、住房拥挤、需要分户的。

3、不属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任意一种类型的。

4、申请对象家中有国家公职人员、有车,或从事经商且在工商部门有注册登记等家庭条件较好的。

三、补助对象确定程序

(一)自愿申请。由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村民民主评议及公示。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补助对象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村民进行公开评议。调查核实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将调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群众无异议的,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上报所属乡镇办事处。

(三)乡镇办事处审核及公示。乡镇街道办事处是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补助对象资料审核、资格审查的主体,负责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入户调查、实地核实和资格确定。对通过审核的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对象,在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主要活动场所公示相关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与户主签订改造合同。对资料审核和资格审查过程中发现资料造假或不符合申请资格的,或公示期间群众有异议的,要严格进行复查、核实,不符合政策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乡镇办事处审核及公示结束后,应及时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评审结果和相关材料整理汇总上报市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市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审批及公示

1、市住建部门汇总各乡镇办事处情况,将汇总情况登记造册,会同民政、残联和扶贫办等相关部门审查申请人情况,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对部分申请人组织复查复核和现场抽查,复查复核和现场抽查比例应不低于全市农村危房改造确定对象总数的20%。

复查复核和现场抽查过程中,发现申请对象居住的房屋不属于C、D级危房的,不予上报审批。

2、市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对申请人、改造方式、补助资金进行审批,并在电视台、政务公开网站和住建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补助对象,并由当地人民政府与农户签订农村危房改造协议书,按照协议拨付款项;有异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调查核实并听取当事人陈述,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对经批准确定为补助对象,因指标有限未列入当年危房改造计划的,可转入下一年度优先予以安排。

四、补助对象建设限制

(一)时间限制

1、6月底前,各乡镇办事处完成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程序审核工作,并报市危改办备案,签订危房改造施工合同。签订施工合同后,各乡镇办事处要督促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加快施工进度,确保开工率达到100%。

2、11月底前,所有农村危房改造确定对象完成100%竣工验收,春节前基本入住新居,确保竣工率、入住率达到100%。

(二)改造方式和建房规模

1、改造方式。现阶段农村危房改造主要以原址重建和农户自建为主,规范农民建房,统筹协调道路、排水、垃圾等设施建设。C级危房实施修缮改造,D级危房拆除新建。  

2、建房规模。拆除新建的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

(1)1人户不得超过30平方米;

(2)2人户不得超过40平方米;

(3)3人户不得超过60平方米;

(4)超过3人户的重点帮扶对象人均不得超过18平方米;

(5)超过3人户的一般帮扶对象人均不得超过20平方米.

五、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

(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包括夫妻、未分家立户子女)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凡重复享受、多处享受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要采取措施收回补助资金。

(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坚持“一户一宅、建新除旧”的原则,对一户多宅、建新不拆除旧的,应取消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资格,追回已领取的补助资金。

(三)在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确定过程中,凡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除了追回已领取的补助资金外,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农村危房改造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的前提下,要严格控制建房面积,防止超标准建房,建房面积严重超标的,应取消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资格,追回已领取的补助资金。

(五)各乡镇办事处要强化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督促确定对象填写质量安全监督表,并按照质量安全监督表中的要求进行施工,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农村危房改造应选用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使用的通用图集、有资格的个人或有资质单位的设计方案,并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施工。

(六)各乡镇办事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制度,加快农户档案录入进度,提高录入数据质量。补充完善农户信息。从2017年起,农户档案应增加补助资金支付到户凭单,并在信息系统中上传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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